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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Company、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聂某某侵害商标权
2022-08-16

本案系世界500强公司3M公司发起的一场商标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华威公司持续使用被诉标识“3N”长达七年,已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意图证明“3M”商标和“3N”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两者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在此背景下,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划定近似商标的界限。法院认为,华威公司在使用被诉标识时即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后续不当使用而积累的“商誉”不应得到法律。司法应当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实现包容性发展,但其前提应限于因复杂历史因素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善意共存。华威公司在国内反光材料行业的起步很早,但并未凭借自身的资金技术实力在车身反光标识领域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经营之初的决策失致其多年来辛苦经营的付诸东流,其败诉对国内企业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3MCompany(以下简称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中国公司)是第884963号、第5966501号“3M”注册商标的人。上述两公司认为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使用“3N”标识,聂某某销售该产品,均侵害其“3M”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威公司、聂某某停止侵权,华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杭州市中级经审理认为:“3M”商标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将“3M”和“3N”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结构上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从外观看基本相同,均为红白相间的带状或条状,相关消费者在选购此类商品时所的注意程度较低,在两者均带有CCC认证标志的情况下,消费者容易将华威公司使用“3N”商标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和3M公司、3M中国公司使用“3M”商标的相同产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华威公司在2007年进入车身反光标识市场时,应当对于在先及知名的“3M”注册商标予以合理的避让,但华威公司却选择了与“3M”注册商标相近似的“3N”作为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主观上难谓善意,故华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于2015年6月30日判决:华威公司、聂某某停止侵权,华威公司向3M公司、3M中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50万元。

一审宣判后,3M公司、3M中国公司、华威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经审理认为:华威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初涉该行业、毫无商誉积累之时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3M”商标相近似的“3N”商标,其目的在于攀附“3M”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虽然“3N”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但华威公司在无任何在先权益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在后使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性。遂于同年9月9日判决:驳回3M公司、3M中国公司、华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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